【江苏省】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键词:哲捷优咨询、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申报咨询
2026年10 月 10 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6年11月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信函将意见建议发至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107号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处,邮编210036,请在信封上注明“《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至jgjzlfzc2023@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进质量强省建设,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评比表彰项目操作程序(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申报推荐、评审表彰、宣传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
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分为“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和“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年评定数量各不超过10个(含组织和个人)。原则上,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和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个人每年各不超过1个。
第四条 鼓励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工程建设等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一线质量工作人员申报参评。
第五条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实行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社会公示。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评审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作为依据,并可根据质量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采用其他等同的升级版标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江苏省质量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质委会”)在省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下,负责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组织评审活动,审定评审规则、评选结果等事项,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八条 江苏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省质委办”)负责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评审日常工作,组织制定、修订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组,制定评审工作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评审业务活动,承担省质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省质委办根据评审需要,组织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由熟悉质量和经营管理的专家学者、企事业管理人员等组成,负责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资料评审、问询答辩、现场评审等环节的评审工作。当次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撤销。
第十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推荐单位”)负责所在地区、所主管行业申报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审核、推荐工作。推荐单位同时负有在本地区、本行业培育孵化和宣传推广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职责。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省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正常运营5年以上。
(三)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四)通过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3年以上;注重自主创新,质量管理模式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和标杆示范引领作用。
(五)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组织,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5年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较大及以上违法违规不良记录(至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完成信用修复的除外);出口企业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引发的退运、销毁或官方通报。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5年内无违纪违法行为。
(八)在一个申报周期内,有关联关系的母、子公司中,只可有1家参与申报。已获得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的,有关联关系的母、子公司不得以相同质量管理模式再次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的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较好发挥示范作用,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二)在本省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三)长期从事组织管理、质量理论研究或一线质量工作,创新意识强,具有体现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为组织或社会带来显著效益,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地区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行业中有良好声誉。
(四)申报个人为组织负责人的,所在组织应同时符合第十一条第六、七项的规定,且组织负责人与所在组织不可以同时申报。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评审主要按照基层民主推荐、初步推荐与初审、征求意见与考察、正式推荐与复审、作出表彰决定等程序进行。具体程序按照当年度江苏省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最新要求适时调整。
(一)基层民主推荐。省质委办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长质量奖申报评选工作通知,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告评奖事项。推荐单位按照评选要求广泛动员。各申报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集体研究审定,并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推荐单位。
(二)初步推荐与初审。推荐单位对照评选要求,对申报对象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形成初步推荐对象名单,将相关材料汇总报省质委办。省质委办对各推荐单位报送材料组织初审,并及时反馈给推荐单位。
(三)征求意见与考察。初审通过后,推荐单位就推荐对象情况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组织对初审通过的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完成征求意见与考察后,在本地区(本部门)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正式推荐与复审。公示结束后,推荐单位经本级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按规定程序向省质委办报送正式推荐材料。省质委办按资料评审、问询答辩、现场评审等程序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复审。组织资料评审,按照1:1.5的比例提出进入问询答辩和现场评审程序的名单;根据问询答辩和现场评审意见,按照分别占20%、80%折算参评对象总得分,形成综合评价报告,评选产生省长质量奖拟表彰对象名单,并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经省质委会审议通过后,省质委办将拟表彰对象名单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不通过的,取消获奖资格,不进行递补。
(五)作出表彰决定。对公示无异议的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拟表彰对象,由省质委办提请省政府向社会公布和表彰。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先进质量管理成果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先进质量管理成果,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评审组织管理和申报推荐相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评审人员不遵守评审纪律及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予以通报批评;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申报组织或个人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双向对守纪情况作出评价,并反馈省质委办。省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媒体、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有异议的,可实名向省质委办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省质委办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并回复。
第十九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和个人,经核实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相关奖励,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接受其申报。
第二十条 对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相关奖励,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接受其申报。
第二十一条 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内不接受其重新申报。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继续申报,但不再以相同质量管理模式或成果授予“提名奖”。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向社会积极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带动全省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及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或成果名称,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标志和获奖称号。
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标志、证书和奖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X月X日。原《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苏政办规〔2023〕2号)同时废止。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